
船舶雾航安全措施
发布时间:2024/5/13 【返回】
船务部通函 MD 2404
船舶雾航安全措施
随着北半球进入夏季,各海区的雾明显增加。我国近海就是北太平洋多雾区之一。主要以平流雾为主,锋面雾和辐射雾次之。每年 3 月上旬至 7 月下旬,中国沿海浓雾频发时节。雾是水蒸汽在冷空气的影响下凝结形成的,具有突发性、能见度低、面积广、持续时间长等特点,使船员瞭望视线受阻,多发的浓雾不仅会导致船舶瞭望、陆标定位、识别海上物标的困难;引发船舶触礁、碰撞等海上交通事故;还会影响无线电波和声响信号的传播,继而影响船舶相应导航和助航设备的正常使用,极易导致船舶发生偏航、搁浅、碰撞等事故险情,严重威胁船舶航行安全。因此,船舶航行“雾”必注意采取以下措施保证安全。
一、做好安全检查
进入雾区之前船舶要对各种航行设备、雾号、航行灯号进行检查,以确保雾航中可以正常使用。对主要人员进行设备使用操作培训,增加雾航安全意识和设备操作熟练程度。
二、保持高度戒备
船舶在雾中航行时,船长应到驾驶台亲自指挥航行。驾驶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保持高度戒备,谨慎驾驶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切勿麻痹大意。严格驾驶台值班纪律,禁止在驾驶台使用个人电子设备而疏忽值班。能见度不良时船长的值班命令应该尽可能详细。
三、保持正规瞭望
正规的瞭望是保证海上安全航行的第一要素。在雾航时,尤其要加强瞭望,要使用视觉、听觉、雷达、AIS 等一切手段时刻保持正规的瞭望,合理安排船员值班,夜间值守应考虑值班船员资格和经验,保持驾驶台有充足瞭望人员,尤其应充分利用雷达、AIS 对探测到的物标进行雷达标绘或与其相当的系统观察,以便获得碰撞危险的早期警报,必要时可在船头安排瞭望人员,以便及时观察船舶周边的情况,并与驾驶台保持顺畅沟通。
四、保持安全航速
雾航时应使用安全航速,必要时备车航行,使用以适合当时能见度情况和环境的安全航速航行。在该航速状况下,能够让船舶驾驶人员有较为足够的时间预测当时的情况,以便采取有效地避让措施并能在适当的距离内把船停住,避免发生船舶碰撞事故。
五、正确显示灯光声响信号
雾中航行时,不论白天黑夜,均应开启航行灯。并按规定鸣放雾号,在航机动船,应不超过 2 分钟鸣放号声一长声;在航其他船舶和锚泊船应每隔约 1 分钟急敲号钟约 5 秒。能见度不良时是否正确使用声光信号往往是判定能见度不良时碰撞责任划分的依据之一。交响乐轮与义海轮的碰撞原因之一就是两船都没有按照规定鸣放雾号。
六、采取合理航行方法
雾季航行时,船长应随时关注天气的变化情况,并特别提醒驾驶员,一旦浓雾来临,须立即采取雾航措施,通知船长上驾驶台。雾航时,将自动舵改为手动舵,按规定开启航行灯、雾灯雾号,打开驾驶台的门窗,守听他船施放的声号,开启雷达,识别他船的行动。使用对讲机、VHF 定时播报本船的船位,船速,航向和当时的能见度,守听并与附近的船舶交换情况协调避让意图和行动。
七、正确采取避碰行动
雾中航行时船舶应尽早主动避让,保持足够的安全横距。根据《1972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十九条规定,雾中两船相遇,致有碰撞危险时,无直航船、让路船之分,两船均应及早采取行动避免碰撞,而且要尽量避免以下的行为操作: 一是除对被追越船外,对正横前的船舶采取向左转向。二是对正横或正横后的船舶采取朝着它转向。同时,严禁在主航道内生产作业,防止因渔船碍航导致商渔船碰撞事故发生;仔细判断来船信息和动态,特别是要正确识别渔区中的大型商船。长峰水晶轮和新双峰海轮的碰撞事故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误判造成的。
八、严禁冒险航行
能见度不能满足船舶安全航行要求时,船舶应尽快驶离航道,就近选择安全水域漂航或者锚泊避雾,等到能保证安全时再恢复航行,严禁冒险航行。
九、服从交通管制
船舶要及时接收海事部门发布的安全提醒信息,服从海事部门的交通管制。交通管制结束后应有序开航,避免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
十、锚泊船也应时刻保持高度警惕
锚泊状态也不会完全免除船舶的避让责任。按规定加强锚泊值班,按照避碰规则的要求鸣放规定的锚泊声号,主机保持随时可用状态,必要时起锚避让。
值班员应实时观察周围船舶动态,使用 AIS 的汇遇报警功能提醒过往船舶注意避让,必要时使用对讲机等设备对船舶间产生的危险局面进行沟通联系,勤测 锚位,根据风向、水流的变化做好应急措施,防止走锚、碰撞、搁浅等事件的发生。
青岛海之星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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